为了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使我系统统计工作能够科学、有效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统计监督检查的目的是指导与督促各单位统计制度的建立,统计台帐、报表的填写与管理以及各项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规划财务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单位统计工作,对全系统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统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本局各职能科室、各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
1、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专职(兼职)统计人员的配备;
3、统计资料是否完整(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提供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及时;
4、统计数据的质量;
5、统计资料的归档是否完整、规范;
6、统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是否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编写统计分析报告,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有分析报告。
第五条 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检查结束后,写出监督检查报告,就监督检查情况在单位内进行通报。
第六条 各科室必须全力配合规划财务科,确保统计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