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实现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单位统计报表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第三条 业务报表必须经统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统计人员要在统计数据填报、汇总、整理的每个阶段,从基础数据的收集,与各相关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到最后数据的确定,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第五条 报表上报实行双轨制,即在报送电子版的同时报送报表打印件。原则上,上报电子版采用网络传输方式,报表打印件采用专人送达的方式。
第六条 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各单位对本级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管理,负责本级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要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做好统计数据的评估工作。由统计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写出统计评估分析,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上一级机构。
第八条 统计数据的评估分析要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确实反映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忌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第九条 在质量审核过程中,如果确实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有疑问,应当责成填报单位核实订正,并须经该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对外公布统计资料或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给予行政处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据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结合本系统统计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各单位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