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条 统计人员备案。建立统计人员名录,包括统计工作的主管领导、办公室分管领导和统计人员,若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变动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统计人员的调动、离任,应当按照先补后调的原则,即先补员,后交接,再调动的程序办理手续。新老统计人员应及时做好衔接工作,不能以此为理由延迟上报统计报表或影响报表的质量。
第四条 新配置的统计人员要先培训,后上岗。新任统计人员必须及时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统计工作。
第五条 统计员配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责任心强
(2)细心
(3)能熟练操作计算机
(4)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 统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代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文库,应一一递交清单移交。
第七条 统计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
(1)统计报表种类、报表报送时间和要求;
(2)报表审核注意事项;
(3)统计网上申报操作步骤;
(4)统计电子台帐操作步骤;
(5)统计分析的写作常识;
(6)网上传输方式、方法。
第八条 移交的清单包括:
(1)各类统计工作文件;
(2)历年统计报表及空白表;
(3)统计报表制度;
(4)统计原始记录;
(5)统计台帐;
(6)统计分析;
(7)历年统计资料汇编;
(8)《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各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统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统计负责人监督下办理,并做好交接记录。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