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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鼓励教职工到沿海校区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2015年12月02日 17:23  点击:[]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教职工到沿海校区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稿)》的通知

各部门、系部:

现将《关于鼓励教职工到沿海校区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稿)》印发给你们,希即遵照执行。

江苏省东台中等专业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东台中等专业学校

关于鼓励教职工到沿海校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修订稿)

一、提高补助

1.发放交通补助:按800/人·月的标准发放,公假以外的假期按比例扣发(限台城校区分流去沿海校区的教职工)。

2.就餐补助:按350/人·月的标准发放,公假以外的假期按比例扣发(限在沿海校区工作的教职工)。

3.工作补助:按50/人·天的标准考核发放(限在沿海校区工作的教职工早晚自习、白天工作考勤等)。

二、政策倾斜

1.学校表彰奖励名额分配增加10%的比例。

2.高级职称比例由40%提高到45%(调整后增加的岗位用于在沿海校区工作教师的评聘,其中安排不少于50%的比例用于全校教师高校系列职称的申报,具体名额按当年申报名额等情况确定)。中级职称按40%的比例评聘,其中沿海校区、台城校区分别按申报数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比例的60%40%的结构执行;当沿海校区申报人数多于台城校区申报人数时,在按实际申报人数所占比例的基础上,再从台城校区调整40%的名额到沿海校区。当沿海校区有多余名额时,不调整到台城校区使用;而台城校区有多余名额时,则调整到沿海校区使用。

3.在沿海校区工作,学校督导考核和双量考核为优、良等级的,岗位晋升积分时第一年加2分、第二年加4分、第三年及以后加6/年(每年以10个月计算),否则减半加分,如中途中断则重新计算,其中到沿海校区工作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岗位晋升积分参照此项分值积分。

4.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教师,课时的权重按1.5计算。

5.积极鼓励、支持沿海校区教师报考硕士及以上学位学习。从2016年起(以录取通知书的时间为准),对沿海校区教师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给予学费报销;参加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给予培训费报销。(沿海校区没有的相关专业的专业教师除外)

6.50周岁以下、女48周岁以下的教师,从2017年起,台城校区教师任现职和现岗位以来申报高一级职称和岗位晋升,至少须有沿海校区满一年的工作经历,学校督导考核和双量考核为优、良以上等次,否则须增加一年沿海校区工作经历;从2018年开始,台城校区教师任现职和现岗位以来申报高一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岗位晋升,至少须有沿海校区满两年的工作经历,学校督导考核和双量考核为优、良以上等次,否则须增加一年沿海校区工作经历。

7.台城校区教师凡学年初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积极主动报名到沿海校区工作的,年度考核时加10分,纳入当年到沿海校区工作教师的专项考核。

三、岗位聘用及轮换

凡在沿海校区完成个人职称申报评定工作和岗位晋升工作的,第一个五年内须在沿海校区工作满三年,否则以后不予申报职称和岗位晋升(变更)。

四、人员确定

到沿海校区工作的教职工的确定以个人报名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当专业岗位报名人数多于需求数时按学校《岗位变更量化积分办法》中的“职龄(每有一年加6分)”与“工龄(每有一年加2分)”项目的积分之和确定,积分高者优;当专业岗位报名人数不足时,在保证高三综合班教师配备的情况下,45周岁以下教师(截止630日)按照先借用、再分类积分(校区工作年限上按照无沿海校区工作经历、沿海校区工作经历从低到高顺序;职称结构安排上按照先初级、再中级、后高级的顺序。顺序上先校区工作经历后职称结构);两者积分相同时采用摇号的办法,确定岗位需求数(有子女就读初三或高三年级的、处于哺乳期内的除外),否则不予申报职称和岗位晋升(变更)。

五、本意见解释权归学校党政办公室。

六、本办法自宣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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