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继续教育和培训暂行办法

2017年06月27日 16:09  点击:[]

江苏省东台中等专业学校

教师继续教育和培训暂行办法

一、 指导思想

重视和加强教师继续教育,是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现有师资队伍素质和层次的重要举措。学校在教师队伍建设上,坚持引进与培养并举,积极鼓励教师在现有学历、技能基础上,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技能水平。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使继续教育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发展规划,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加快我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早日达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国家改革发展示范性职业学校关于师资建设的各项指标,学校鼓励教师不断提升学历、职称水平,同时鼓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与学校专业建设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努力成为“双师型”教师。力争在5年内,我校具有硕士学历或学位(含在读)的专任教师的比例达到20 %;专业课教师中获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达到75 %以上,获得技师、工程师以上资格或职称的比例达30%以上;每位专业教师每两年到企业实践不少于2个月。积极组织骨干教师和相应管理岗位、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参加出国培训、国家级培训和省市级培训。

三、继续教育管理

1.硕士学历(学位)进修

学历进修选择的报考专业应注意针对性,原则上应与本人大学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或与本人所从事的相关专业和岗位相符,符合学校师资培养的需要。凡本人能完成本职工作,坚持业余学习,并符合报考条件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本人向所在系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教师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审批表》。系部、部门同意后,经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参加入学考试。录取后,凭入学通知与教务处签订《在职继续教育协议书》。参加在职学历(学位)进修人员,在培训进修规定期限内,应不影响基本工作,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录取并签订协议后,相关学习费用由教师本人先自行垫付。对新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教师按比例给予报销学费:在前20%的给予全额报销,前2125%的报销80%学费,26-30%的报销50%学费。为节约学校费用支出、方便教师学习和节省费用以及江苏大学东台中专校工程硕士点的建设,经学校研究,凡教师所报考专业与江苏大学硕士招生专业能对接的,需报考江苏大学相应专业,否则不享受学习优惠费用;江苏大学没有授予硕士学历(学位)权限的专业除外。

2. 职业(执业、从业、行业)技能资格培训

为适应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全面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水平,学校鼓励在职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社会各类职业(执业、从业、行业)技能资格培训和考试,并获得相关资格证书。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培训学习以业余为主,需要短期脱产培训学习的,应自行妥善安排好工作。2015年前,专业教师取得规定的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由学校报销培训考试费的50%

3.专业教师企业实践

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要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企业实践根据实际工作和专业需要,就近安排,在校外实训基地或社会企事业单位进行。可按照不同专业和对象,采取社会调查、技术协作、生产实践、工程实践、下派蹲点等方式进行。教师参与社会实践,要编制企业实践计划,明确要求,并经学校认可。企业实践期间,由所在的企业实践单位(部门)负责日常考勤,企业实践结束后,要取得实践所在单位(部门)出具的综合鉴定,本人需完成并提交至少一篇企业实践报告或论文,由校内为主的专家予以评价,成绩为合格以上的,学校将给予交通补贴。企业实践按学校计划,由实训处主持,各部门统筹安排,并由实训处、教务处负责建立教师继续教育企业实践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转正、定级、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未参加企业实践的专业教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4.其他继续教育

学校积极组织骨干教师和相应管理岗位、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参加出国培训、国家级培训和省市级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公派的短期培训,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参加的短期培训,原则上费用自理。

四、有关说明

1.学校建立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档案制度。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每次参加各类培训取得的证书、获奖资料,应及时到教务 处登记,留存复印件备案并存档,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聘的依据。

2.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的专业需与学校的发展目标相一致,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岗位)相一致(或相近),否则,其培训学习费用自理,不享受培训学习补贴奖励。

3.继续教育期间,应严格遵守协议(或审批表)内容,按批准的培训进修形式、专业、时间等学习,不得擅自调整。确需改变或调整的,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违约处理。

4.进修、培训期满后,取得硕士学历(学位)或相关资格证书的,服务期至少3年(自取得证书之月算起),否则按违约处理。如服务期未满而进行工作调动、离校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学校给予的学习奖励费用。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培训进修:(1)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履行岗位职责的;(2)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3)近三年受到党纪、校纪行政处分或正在被审查期间的;(4)正在申请调离学校的;(5)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6)专业教师两年内未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省市技能大赛、创新大赛,及技能大赛所获奖次列市三等奖及以下、创新大赛未获省展评资格的。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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