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伙食收费指导性标准》的通知

2017年09月22日 15:07  点击:[]

东台市教育局文件

东教发〔2017133


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伙食收费

指导性标准》的通知

各镇中小学,市直各学校,各幼儿园,各民办学校:

为了保证学生在校学习的基本营养需求,规范全市公办学校学生伙食收费行为,现特印发《中小学(幼儿园)伙食收费指导性标准》(详见附表1)。各学校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确保学生伙食的质量。必须向学生供应不低于下列标准。早餐:粥、鸡蛋、点心和咸小菜;中午餐:一荤一素一汤;晚餐:一荤一汤。幼儿园中午餐:一荤一素一汤;腰餐午点:点心、面条、白粥或八宝粥等。

2. 确保伙食费足额使用。学期结束时如有少量结余必须全额退还学生,如出现透支,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

3. 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根据苏教财201310号文件要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食堂使用的水、电、燃料费开支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一律不得在学生伙食费中列支。

4.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学校(幼儿园)向学生收取伙食费要严格执行《指导性标准》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额多收。统一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如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开学前由学校具报告,由局相关部门核算其伙食经费使用情况,确需调整的在批准后实施。

5. 严格执行伙食费解缴、申领制度。学校(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加强学生伙食费领用管理,每月25日前将伙食费使用计划申请表上报局勤办(附表2);

6. 严格执行菜谱上报制度。各学校(幼儿园)要于每周四将下一周的菜谱(格式见附表3,表中内容仅供参考)上报市教育局勤工俭学办公室。(邮箱:13851033000@163.com)。

7. 严把食品卫生安全关。学校(幼儿园)食堂(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商店)不得向学生供应烧烤类食品、含色素类制品、凉菜和水果。进一步规范食用盐进货渠道,一律使用我市盐业公司经营的合格碘盐。

8. 学校(幼儿园)食堂是国有资产,是为师生学习和生活提供后勤服务保障的基础,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9.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参照执行。

以上通知,希即贯彻执行。

附件:1. 中小学食堂伙食收费指导性标准

2. 学校食堂伙食费使用计划申报表

3. (学校)食堂第 周菜单及价值预算表

东台市教育局

2017821

东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821日印发


附表1

中小学食堂伙食收费指导性标准

幼儿园

小学年级

1-3

小学年级

4-6

初中

高中

(含职中)

全伙

4/

(中餐)

10/人·天

11/人·天

12/人·

13/人·

半伙

1/

(腰餐午点)

5/人·餐

5.5/人·

6/人·餐

7/人·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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