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
为了规范学校二级模式管理下的学生常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程序,特制定本意见:
1、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本着教育管理一体的原则,由学生所属系部进行调查处理。
2、 各系部调查内容要详实,涉及的学生反映的材料内容要清晰,反映的事件过程要清楚,同一事件中不同学生的反映材料内容要相互吻合,反映的违纪学生要有名有姓。
3、 对本系部学生违纪行为,一经查实由系部形成处理意见,对记过以下处分意见可由系部直接行文(由学生处提供处分文号),报学生处备案。对于未受过处分的违纪学生,系部需考虑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初次处分的级别应定在记过处分以下。对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意见需上报学生处,待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 如违纪学生分属不同系部,各系部以调查本系部学生为主,并协同其它系部将事件真相调查清楚为止。在此基础上,由分管校长牵头,学生处召集各相关系部召开分析会,梳理违纪事件,在各系部提出的意见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意见需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 受到处分(记过以下)的同学,各系部需告知学生家长,班主任要做好记录。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各系部需通知家长到校,系部分管主任和班主任共同与家长交换情况,并陪同家长到学生处签定试读合同。
6、 凡受学校纪律处分者,皆有一定的考察期,考察期满,方可由本人申请,班级及系部同意,经学校批准撤处并报学生处备案。凡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其考察期为三个月(自处分之日起,下同);凡受学校记过处分者,其考察期为一学期;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其考察期为一年(不满一年者,以其在校最末之日止)。
7、 凡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明显悔改表现的,可撤消其处分,但处分决定应记入该生档案,今后在学生有关政审材料(如征兵、入党等)中需加以注明。
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仍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将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未能撤处的毕业班学生将不予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