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校规学习材料
第一篇 学生文明礼仪管理制度
第一节 学生仪容仪表规范
一、发型标准:“五不”——不长、不烫、不染、不喷(摩丝)、不留怪异头发。
1、男生:前额头发不垂覆在额头上,后脑头发不过发脚、不触衣领,两侧头发不掩盖耳朵,不剪怪异发型,不剪光头。不蓄留鬓角。
2、女生:前额头发不过眉毛,两侧不能遮耳,不能留披肩发。
3、勤洗头,头发要经常梳理,不要蓬头盖面,仪容不整。
二、不佩戴任何首饰,包括戒指、耳环、项链、手饰等。
三、衣着整洁,不穿喇叭裤、灯笼裤,男生不着背心,女生不穿奇装异服,不穿紧身,透明服装,裙子的长度不能短于膝盖。
四、在教室和校园内不穿高跟鞋、拖鞋(因伤或因病除外)。
五、不染指甲,指甲不能太长,要勤于修剪。
六、参加升旗仪式时不戴遮阳帽,其余上课或在校园,如无特殊情况,也不能戴遮阳帽、戴墨镜等。
七、学生校徽(胸卡)要随时佩戴,学校随时检查,如未佩戴作违纪记载记入班级常规考核。
第二节 学生文明行为规范要求
一、学会使用礼貌用语
说话要和气,用语要文雅,态度要谦逊,不说脏话、粗话,不给别人取绰号,不恶语伤人,校园内一律使用普通话,校外提倡普通话。
1、师生之间或同学之间,见面时要互相“问好”或“问早”。
2、进办公室、迟到进教室时要轻轻敲门,开门喊“报告”,经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
3、请教他人或请求别人帮助时,要用“请”字。
4、得到他人的照顾和帮助时,要说“谢谢”。
5、要主动帮助别人,助人为乐。
6、当别人对自己表示歉意或赔礼时,要说“没关系”、“不要紧”。
7、当别人对自己表示礼让时,要说“别客气”。
8、做了对不起别人的事时,要致歉意。
9、平时见到师长和外来客人时,要含笑致意或停步鞠躬。
10、当别人求助于自己时,要热情提供帮助,与老师、父母、同学分别时要道别。
二、学会养成文明行为
要做到行为文明、举止端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集体、待人诚恳、礼貌大方、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
11、热爱祖国、尊敬国旗。周一升旗仪式时,应庄严肃穆。队伍整齐有序。平时早晚看到升、降国旗时就原地立正,面向国旗方向行注目礼。唱国歌时,声音要响亮有力真挚。国旗下讲话要高昂激情有节奏。
12、热爱集体、关心集体。不做有损学校声誉和班级利益的事情,要为学校、班级争取荣誉。
13、不吸烟,不喝酒,不看黄色书报、音像制品,不唱不听黄色歌曲,不赌博,不进电子游戏室,不打台球,不进舞厅,不进非法网吧,严禁打架斗殴。
14、在与人发生冲突时,要保持冷静,要会谦让,宽容有度,与人交谈时,要正视对方,热情大方。
15、当别人有进步或比自己强时,应虚心向别人学习,不打击、不冷嘲热讽。
16、在上下楼或道路拥挤时,要自觉礼让别人。下课时让老师先走。平时要主动给老师、长辈让路,问好。
17、在任何场合,当老师和来宾向自己问话时,要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活动和工作并认真立正回答。
18、课堂发言,要先举手,经老师允许后,再起立发言,起立时要静、快、稳,不带动桌椅,发言声音要洪亮。
19、在台上领奖时,应先行礼,双手接过礼品后再次行礼,才能离开。平时从老师或长辈手中接递东西要双手,表示尊敬。
20、在教室,坐姿正确,不要东倒西歪。上课听讲不能面带倦容和打呵欠,不能打瞌睡,乱串位,乱插嘴,专心听讲,不开小差,不做小动作。
21、虚心接受老师的正确批评,不无礼顶撞老师,对老师教学有意见,要善意提出,不准在背后议论老师。
22、在学校一律不得赤脚、穿拖鞋,不穿背心,不穿裤头,女生不穿超短裙。升旗仪式和上课时不戴帽子,按学校规定穿校服。规范佩带校徽(胸卡),值日值周学生要佩带标志。
23、听报告或讲座时,对报告人或演讲者,在讲话前后都要鼓掌致意,表示欢迎或感谢。集合要做到快、静、齐。要专心听讲,不得说话、嬉笑、打闹或者看无关的书刊。如有布置笔记,要认真记录。
24、学生上台发言,开始和结束时,都要向听众致礼。学生和老师说话时,如果自己是坐着的,要主动起立让座,如老师不坐,应和老师一起站着交谈。乘坐交通工具,要主动为老师、长辈让座。
25、中午休息时间一律在宿舍卧床休息,不得讲话和走动。
26、在校园内、公共场合注意保持安静,不高声喧哗。
27、未经他人允许,不得随便翻动他人的物品,不能翻看他人的书写内容。严禁拆看他人信件。
28、爱护教学设备,爱护公物,不攀折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坪,不刻划桌椅,不涂抹墙面,不在教学办公楼内打球、脚蹬墙面及任何体育活动,不坐在课桌上交谈。
29、穿戴整洁,衣着朴素大方,服饰得体,不穿有碍学生形象的奇装异服。不烫发、染发,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留披肩发,不化妆。一律不准佩带如耳环、项链、戒指等不适宜的饰物挂件。校园内一律系、扣好衣服。
30、不提倡过生日请客送礼。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禁止买吃“三无食品”,不准在教室内吃任何食物,上课时不得饮水。
31、严格作息时间,规范进出校门制度,进去校门都要主动刷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正常教学时间内外出必须持有班主任或本节课科任老师签字的条子,不得翻越铁门、围墙。校内禁止骑车,进出校门下车推行,把车放在指定位置,推、放车时不拥挤、不抢道,放学后按时回家,不在路上逗留、玩耍。
三、学会讲究清洁卫生
讲究卫生,有益身心健康,养成清洁习惯,要搞好个人卫生,教室卫生、宿舍卫生、校园环境卫生,做到干净、整洁、美观、心情舒畅。
32、早晚刷牙,饭前便后洗手,经常洗澡,修剪指甲,换洗衣服,及时理发,学会生活自理。
33、不喝生水,不吃不清洁食物,不挑食,就餐一律在餐厅并要求吃完饭,如有剩余,不得乱倒。
34、教室、宿舍要保持窗明几净,教室按规定布置,宿舍布置要优雅,书籍、漱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勤开窗户,通风换气。
35、保持校园内洁净,不乱吐乱扔,如见到有纸屑果皮要随手拣入垃圾箱,垃圾要及时清倒在指定地点,不得有存积。
36、与人说话或进餐时,遇有咳嗽或打喷嚏,要立即转头用手捂住。不得在他人面前挖鼻孔、挖耳孔、剔牙等。
37、值日生要切实做好值日工作,爱护卫生工具,用后按规定摆放整齐。
38、养成随手关灯、关水、关门、关窗的习惯,离开时要做好检查。
四、学会做人,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9、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违反,严格按照规定处罚。
40、本规定解释权在学校行政。
第二篇 学生管理制度
学生一日常规
一、起床
1、听到起床铃后按时起床,不早起、不拖拉。
2、起床后,各自整理好自己的床铺;洗脸刷牙后,把毛巾挂整齐,脸盆、牙刷、茶杯放到指定的地方;鞋子生活用具摆整齐。
3、值日生认真打扫寝室,其他同学立即离开寝室吃早饭后上早自习。
4、学生宿舍实行上课时段关门制度,关门后仍在宿舍内的学生作违纪处理,在宿舍要向宿舍管理员报告。
二、早晚自习
1、按时参加早晚自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
2、教室内保持安静,不讲废话,不随意走动。
3、合理利用自习时
间,独立完成作业,做好预复习工作,不断提高早晚自习效果。
三、用膳
1、按规定时间用餐,依次排队,不得插队抢先,不得拥挤,不得在通道上用餐。
2、倡导节约,按量买饭,按需买菜,如有剩余饭菜应倒入桶内。
3、爱护公物,节约用水。
4、尊重食堂工人师傅,服从值周老师的管理。
四、上课
1、预备铃响,学生立即进入教室,准备好学习用品,静候老师上课。
2、正式铃响,教师宣布“上(下)课”,班长叫“起立”,全体学生向教师问好,老师示意后,学生坐下(或下课)。
3、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做好听课笔记。发言要先举手,发言应立正,使用普通话,声音要响亮,经老师允许后方能坐下。
4、因故迟到者,应教室门口喊“报告”,得到老师允许后方能进入教室。
5、保持正确的读写姿势,注意用眼卫生,认真做好眼保健操,动作要准确。
6、上课不穿背心、拖鞋,不戴口罩、帽子,不讲废话,不做小动作,不看与课堂无关的书籍,不随意戴耳机听音乐。
五、课间
1、下课后,先让上课、听课的老师离开教室。
2、学生应离开座位适当活动,但不应在教室、走廊、楼厅里追赶打闹,高声喧哗。
3、课间不能在走廊、楼道、教室追逐打闹、打球等。
4、值日生负责擦黑板,下一堂课的科代表应协助任课老师拿好教具和作业本子。
六、课后
1、积极参加兴趣小组、报告会、讲座会等各项课外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或运动队训练。
2、提倡五讲四美,讲究精神文明,注意行为规范,认真打扫公共卫生,维护校园环境卫生。
3、当天学习结束,值日生应认真打扫教室,关好门窗,关熄电灯。
七、晚间
1、晚自习结束后按时回寝室,并主动刷卡签到,不得在其他地方逗留,抓紧做好睡前准备工作。
2、洗脸、刷牙、洗涤衣物后,不把水泼洒在走廊、寝室里,更不得倒在窗外。
3、睡前不应进行过分剧烈的活动。
4、预备铃后上床就寝,熄灯后不许讲话,不玩手机,不得随便打手电筒,不得点蜡烛,不准吃零食。
八、到校、离校
1、住读生按时到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需由家长电话向班主任说明情况。
2、所有学生离校时,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秩序。
3、学生按规定时间到校,进校后直到放学前不得离开学校。若确实需要离开学校者,应向班主任或任课教师说明原因,开好请假条,签好字,经学生处批准,门卫验收后方能出校。
九、集会
1、全校或年级集会,各班应在规定地点集合,整队进场,做到快、静、齐。进场后在指定位置排好队或就坐。
2、集会中场内保持安静,认真听讲,必要时适当作记录。
3、尊重报告人、发言人,讲话始末,都应鼓掌,主持人未宣布散会不准离场。
4、不带书报或其它无关东西进入会场。
5、注意会场秩序,不准讲话,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吃零食,注意场内卫生。
十、手机管理
学生只能在宿舍内使用手机,不得将手机带出宿舍。
学生宿舍管理细则
学生宿舍系住校生的主要生活、学习场所,住校生的一日生活是否有序,直接关系到校风的建设,关系到住校生的切身利益。为提高住校生的品德修养,提高住校生的独立生活能力,自控能力,确保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树立正确的舆论。特做如下规定:
一、学生宿舍纪律要求
1、要遵守作息时间。每天按时起床,按时清扫卫生,按时进教学楼上课。并带齐学习用具。无特殊情况不得随便回宿舍楼。按时上晚自习,按时熄灯就寝。熄灯后,必须保持安静,不得洗漱、看书、说笑吃喝、玩手机,熄灯后不得使用手电。任何人不得自行安装和使用台灯。
2、在楼内必须保持肃静,不得追跑打闹,不得大声喧哗,使用音响时不要干扰他人。
3、住校生必须按指定床位就寝,不得自行更换;住校生不得窜楼层,窜宿舍,男女不得互窜宿舍,住校生不得带校内外非住校生进宿舍和留宿。不得在宿舍存放非住校生的东西。
4、住校生平日因病、因事回家,必须亲自找班主任请假并进行考勤登记,返校后主动销假,同时交家长证明。让别人代假或事后补假均无效。双周日不回家者,应主动通报宿舍值日老师。住校生未经家长或学校同意不得在学校外任何地点租房留宿。
5、在上课和上晚自习时间,住校生未经老师批准不得擅自在宿舍休息,睡觉,晚间不得离校。
6、严格遵守晚自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必须在规定教室上晚自习。对于在校园内其他地方学习或无故不上晚自习的学生一律按旷课处理。上晚自习要保持安静。不说话,不下位,不吃东西,不随便离开教室,不在黑板上乱写画,不乱扔废弃物,做好自习室的卫生保洁工作,下课不得在教室楼道从事任何体育活动。
7、晚自习下课铃响后,学生应在十分钟内关好教室门窗,关好灯,迅速离开教学楼,回宿舍做好睡前准备工作。
8、住校生要严格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不吸烟,不喝酒,不违法经商,不谈恋爱,不传播淫秽思想,不打架、不骂人,不偷盗。住校生要明辨是非,发现违纪行为应及时劝阻,并向老师反映。
9、住校生要特别注意严格要求自己。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不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
10、未经允许不拆看他人的信件,不随便使用和翻动他人物品,不随便吃别人的食品,不随便拿他人的物品(如:水瓶、文具、日常用品等)、借钱、借物要归还。
11、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住校生的消费水平应符合家庭经济状况,要节约开支,不攀比,不要追求过度消费。
12、住校生节假日回家时应主动向家长汇报自己在学校的生活学习情况,积极主动帮助家里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13、住校生要有较强的人身安全意识。平日注意登高时的人身安全,用电、用火的安全。学生宿舍未经允许不得引进火种,不得安装和使用台灯、电炉、电锅、电扇、电吹风等用具。不得随便拆改电路、乱拉电线、乱安插座。
14、住校生个人钱物要随时放好。贵重的物品不要带到学校来。宿舍内不得存放贵重箱、包。
15、住宿生要尊重老师和工人师傅,见面主动打招呼,要服从老师的教育和管理,要尊重工人师傅的劳动,不得以任何理由顶撞他人。
二、学生宿舍内务卫生要求
1、学生宿舍必须全天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地面无垃圾,无碎纸、无果皮、无痰迹、无积水。做到墙壁上无脚印。不在宿舍内外乱扔废弃物。
2、学生宿舍必须整齐划一。做到窗台、柜顶、床上无杂物。床头书架只能摆放学习书籍,书籍要摆放整齐。床上被褥要按要求叠好,摆放整齐。床上不得放各种包、袋、书本、衣物及其他杂物。床下只许放脸盆,毛巾统一挂齐,床架上不挂任何东西。
3、住校生每天必须按时、按要求完成个人内务宿舍卫生的清扫工作,值日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做好宿舍卫生,接受老师和值周生的检查。
4、坚持每天晨扫和餐扫制度,周一和周四大扫除制度。每个住宿生必须按照大扫除分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完成个人的扫除任务。
5、住校生一律在食堂就餐。(包括从家带菜者)不得在宿舍进餐或吃零食。
6、要保持寝室、厕所的清洁卫生。不得将废弃物、剩菜剩饭、果皮等倒入洗脸池、大、小便池中。便后要放水冲洗便池。
7、注意节水、节电,做到人少少开灯,人走灯灭。
8、熄灯后不得使用各种通讯工具。
9、住校生要搞好个人卫生,每天晚上熄 灯前要洗脸、洗脚、刷牙。床单、枕巾、被罩要保持清洁,定期换洗。
10、不得将个人衣服、鞋袜、破旧杂物等堆放在宿舍内。
11、住校生要协助宿管员、舍长和值日生的工作,有不同意见要向老师提出,合理解决。
12、实行纪律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当天公布检查结果,每周进行以班为单位的积分评分统计,评比纳入学校班级量化考评。
三、值日生和舍长工作职责
(一)值日生职责
1、各宿舍按床位顺序,每人轮流负责宿舍一周的值日工作。
2、值日生负责本宿舍全天的卫生工作,做到通风换气、扫地、拖地、擦窗台及柜顶。水瓶排放整齐,及时清理垃圾,不得将垃圾扫至床下及门外楼道,注意关灯锁门。
3、值日生要按照宿舍一日常规要求,在起床、卫生、扫除、熄灯等方面监督检查全宿舍同学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好人好事或违纪行为,必须于当日或次日晨主动向老师报告。
4、值日生必须服从室 长的监督和检查,支持舍长工作。
(二)舍长职责
1、每学期由宿舍全体同学选出一名表现突出的同学做舍长。舍长要和宿舍成员一起,努力把本宿舍建成优秀宿舍。
2、舍长必须提醒本宿舍同学按时起床、出操、按规定执行有关请假制度、按时上课、上晚自习、按时熄灯。舍长有权监督检查值日生及成员的纪律、卫生、财产保管等工作。舍长不负责将追究舍长责任,同学不服从管理将追究同学责任。
3、舍长每天要清楚本宿舍同学的出勤情况,对有事情请假回家或外出未归的同学,要在熄灯前及时汇报给宿管员老师。
4、舍长要注意事故隐患及事故苗头,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5、舍长对工作应认真负责,以身作则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全宿舍同学应支持舍长工作。
四、学生宿舍公物保护要求
1、学生宿舍楼的一切设施不得安装、拆改电路,不得在宿舍使用电炉,热得快、电吹风等电器。
2、爱护宿舍的门窗、玻璃、床及其他一切公物,不得任意破坏。用手开门、关门要轻,不得摔门踢门。离开宿舍时要锁好门。周六或节假日离校时要切断电源,关好窗户锁好门。由于打闹或管理不善而损坏公物要赔偿。
3、要爱护室内、楼道的墙壁、楼梯扶手,不在上面涂写刻画,不得在墙上钉钉子挂物品,贴画等。
4、不得向楼下泼水、扔废弃物。
5、公物损坏后应主动向宿管员老师报告并到主管部门报修,若不主动报告,经查出加倍赔偿。
6、凡故意破坏公物者,从严处理。
五、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制度
1、提高警惕,注意防火、防盗、防坏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学生个人的钱、餐卡、复读机或随身听等物品,一律自己保管好。
3、学生住宿只带简单行李、日常用品、常用必备的衣物等。贵重物品、多余物品及大提包等均不得带到学校。
六、学生宿舍的奖罚办法
1、学校对住宿生的各项要求,均要经常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2、每学期评选出优秀宿舍、优秀舍长等荣誉称号,给予表扬和奖励。平日对于模范遵守各项宿舍规定的表现突出的宿舍个人可酌情加分。
评选优秀个人和集体的条件是:
1)思想健康,是非清楚。
2)努力学习,积极向上。
3)遵守纪律,爱护公物。
4)团结协作,互相帮助。
5)尊敬老师,听从指挥。
3、学校评选的“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在宿舍必须获得“宿舍优秀个人”的称号,否则将失去评“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的资格。
4、对违犯宿舍管理的学生将酿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记过以上的处罚。
七、对住校生家长的要求
1、注意多在思想品德上关心孩子,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正常的引导和教育,加强与学校的联系。
2、住宿生由自己安排使用的时间较多,家长应特别注意培养学生在思想、学业、娱乐等各方面的自控能力。
3、注意处理好既要培养孩子自立能力又要加强教育管理的关系。
4、严格把握和了解节假日,离校和返校的时间及留宿地点。
5、孩子因病、因事不能返校,应在当日打电话通知学校,事后补交书面证明。
6、节假日回家要注意孩子的饮食卫生,不要暴饮暴食。
7、应根据家庭的实际水平帮助掌握孩子合理的消费水准,提倡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铺张浪费;不要让孩子随身带过量的钱,对孩子的开支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反对攀比。不要助长孩子的虚荣心。
8、帮助老师了解您孩子的身体情况及病史,准备少量的常用药。
9、督促孩子搞好个人卫生,每月换洗一次床上用品。
10、无重要事情请不要到校看望孩子,必要时到校找孩子,应先到门卫值班室登记,允许后方可进入宿舍。未经允许家长不要用自己孩子的钥匙自行打开门,进入宿舍取放物品,或在宿舍休息。
11、家长请勿在学生床上躺卧,请勿在楼道、宿舍吸烟,对负责学生宿舍工作的宿管员,请称呼“老师”,请勿使用不规范用语。
12、要培养孩子的生活自理能力,请家长不要到宿舍帮助孩子洗衣服,整理内务及清扫宿舍卫生。
13、学校门卫办公室电话系工作电话,不作传呼电话使用。请勿用办公室电话找孩子。
14、住宿生若因违纪被学校给予处理,家长应配合学校教育。
15、家长应将自己的家庭及单位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告知学校,以便必要时联系。父母不在常住地时,应告知常住地监护人的地址和电话。
16、学生在校上课期间,因临时患重病需送医院救治时,学校将立刻通知家长或监护人。但是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找到家长或监护人的情况下,为了学生安全和康复,学校老师有权按照医院要求,作出医疗担保,不同意此项条款的家长需在住院前,将自己的意见告知学校,学校可另作处理。
第三篇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纪校风建设,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针对学生各类违纪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是思想教育必不可少的一种辅助手段,凡违反《中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分为:1、年级通报;2、全校通报。纪律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处分决定的报批及处分材料的管理:
1、本校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处执行;跨校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报学校分管副校长处理。
2、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处参照校部处理意见讨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参照学校分管副校长建议决定,并在学校行政会上通报。其所有处分材料由学生处负责登记归档保存。(开除学籍须报上级审批)
第四条 处分学生应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处分依据的事实持有异议,应及时上报以便复查核实。
第五条 受处分学生(或家长)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如其对所受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7日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的执行,其修改意见由学生处另行通知。
第二章 细则
第六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和行为者;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或校园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经教育仍不改正且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1、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者,给予留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送劳动教养或其他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总价值不满人民币100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作案总价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屡犯但总值不满人民币500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总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窝赃、销赃者按其所得赃物价值按本条1-3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5、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对团伙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主谋或者为首者,给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按本条1-3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7、对敲诈勒索者,按本条1-3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对团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胁迫、教唆他人偷窃、诈骗者,按本条1-3款规定加重一级处分;偷窃、诈骗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开除学籍,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顶撞、辱骂、不尊重及有侵犯教师人身权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策划者,视斗殴规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有意为他人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打架斗殴者,按其过错轻重承担赔偿责任;
6、为他人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妨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严禁赌博和以娱乐为名的变相赌博,对参与赌博和以娱乐为名的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下列处分:
1、凡参与赌博,均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①为首聚众赌博者;
②屡教不改者;
③多次参与赌博活动者;
④提供赌具、赌场者;
⑤赌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者。
第十二条 凡持有、观看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和浏览色情网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凡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男女交往中,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下列处分:
1、男女同学关系暧昧,有超越友谊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有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男女非法同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从事色情活动或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凡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作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1、发试卷前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指定地点,且不听劝告;
2、考试时交头接耳;
3、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及作弊行为:凡违反考场纪律及作弊的学生,该门学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累计三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关对学生旷课(一学期累计,每天共十节)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累计达5课时,在年级组内通报批评;
2、累计达10课时,在全校通报批评,并通报家长;
3、累计达15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4、累计达2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累计达25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6、累计达3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累计达36课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迟到3次作一次旷课计。
第十七条 擅自离校、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请假逾期不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必须自觉完成各科作业,违反此规定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累计达2次,在年级组内通报批评;
2、累计达10次,全校通报批评,并通报家长;
3、累计达15次,给予警告处分;
4、累计达20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累计达25次,给予记过处分;
6、累计达30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累计达36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注:累计次数以所有学科作业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公物者,按照本规定加重一级处理。
1、损毁价值(以总务处按赔偿制度计)不满1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损毁价值在100-3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3、损失在300-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损毁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以上处分;
5、学期累计损毁次数达三次以上或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下列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给予以相应处分:
1、在教室或宿舍私拉电线、使用实验电热壶、酒精炉、电风扇、热得快等者,一经发现当即没收违章用具,并视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发火灾造成损失,除赔偿损失外,如公私财物损失不满3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损失在300-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损失在5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或构成刑事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住校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住校生擅自在校外租房者,视其情节和改正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学生违反学校住校和走读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学生互相借用校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学生凡在校期间抽烟、喝酒、外出上网吧、电子游戏厅或起哄扰乱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5、学生凡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录像室、游戏室、溜冰场、酒吧等场所,一经查获(包括举报),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讲究文明用语和文明习惯,否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说不文明语言,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处分;累计三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六次以上,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果皮等脏物者,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处分;累计三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六次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有违反校纪班规,且属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经班主任、学校领导多次教育不改者,联系家长共同教育,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规定及本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本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需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
1、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积极退赃,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4、其他依本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申诉为名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对检举人、证人、学生会干部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3、因成绩等其他原因,对教师和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4、侮辱、殴打教师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信息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5、学生在毕业或离校过程中,故意损坏公物者;
6、第二次违纪或重犯同一种错误(已被学校处分且未被撤消而再次违纪者,加重两级处分,直至开除);
7、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8、其他依本规定应予以从重处分者。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种处分决定,应通知学生家长,并在全校通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种处分的撤消程序、办法:
1、凡受学校纪律处分者,皆有一定的考察期,考察期满,须由本人申请,班委组织全体学生会议通过,班主任签署意见。凡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其考察期为三个月(自处分之日起,下同);凡受学校记过处分者,其考察期为一学期;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其考察期为一年(不满一年者,以其在校最末之日止);
2、凡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经过一学期的教育,若能认识错误并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本班师生评议,报学校学生处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其撤消处分意见及相关材料由学校学生处归档备查;
3、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学校(或落实到学生处、班主任)要进行考察(每学期两次以上),及时教育帮助。在察看期有立功表现的,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其察看;在察看期又犯同类错误或可以给予警告以上错误者,给与开除学籍处分;察看期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及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处,由学生处作出按期解除察看或延长察看的决定,其撤消(或延期、加重)处分意见及相关材料由学校学生处归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凡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有明显悔改表现的,可撤消其处分,但处分决定应记入该生档案,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毕业班学生不予毕业,非毕业班学生报请相关处室作出更严厉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 凡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其本学期的思想品德评定只能评为“及格”。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其当年的思想品德评定为“不及格”。所有受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其当年均不得参加任何项目的先进评比。
第三十条 凡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公布之日起必须离校(由学校通知家长带回),如滞留学校不走(其家长无故不到校带回或到校不带回者),由有关部门强制执行,学生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一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上级部门到校检查、指导工作或学校进行重大活动时违纪,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三条 凡受警告以上处分在毕业时尚未撤消处分者,学校对其缓发或不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相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