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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团 联 合 会 章 程

2015年04月27日 13:55  点击:[]

江苏省东台中等专业学校

社 团 联 合 会 章 程(试行)

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丰富课余生活、活跃校园气氛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丰富我校的社团文化,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加强对社团活动的指导,提高活动质量,促进我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校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章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在江苏省东台中等专业学校社团联合会正式注册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

条 学生社团是校园科技学术文化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社团工作是我校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生社团应该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本着为学校教育服务,为学生成才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其在第二课堂中的积极作用,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实践服务、文化艺术、体育休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群众性,不断提高我校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的全面成才服务。

第五条 学生社团归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统一指导管理,主要包括社团的成立、审批,组织机构的设定,制定一系列章程及管理制度,对社团活动的组织、指导,及对社员的考评等。

第六条 每个社团要聘请一位在校教师担任业务指导老师,与校团委共同指导社团工作。主要负责指导社团制定学期活动计划,指导社团具体开展各项活动,对社员进行培训、考核等。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

第七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他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校团委,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协助团委进行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学生社团组织登记表、学生社团负责人登记表;

(三)章程草案;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五)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校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两周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两周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两周内,校团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期间具体的考察办法和细则由团委制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一式两份,一份由社团负者人保管,一份留校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处有记录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凡具有广泛群众基础而面向对象具有局限性的;

(六)超过批准筹备期限,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0人的。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两周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两周内报校团委核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一周内向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以及校团委指导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当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会员

二十二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专长,申请加入某一社团。

二十三条 申请加人某一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该社团章程,并根据要求填写《江苏省东台中等专业学校社团成员申请表》,经考察或其他方式选拔合格后,方可成为该社团正式员。

社团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本学生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相关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本社团学生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直接上诉团委,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2、 会员有退出本社团的自由,会员要求退出社团,必须向该社团递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得到社联的批准,方可退出社团。

十五条 社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会员应当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学生社团交给的任务。

2、严格遵守学校及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学生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同学,服务同学。

对于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校规校纪行为的会员,社联有权对其除名。社员表现极差,可根据情况给予责令退出社团处分: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各种处分的(学生处记录),给予责令退出社团处理。

2、如违反本社团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达到本社团退出要求的,给予责令退出社团处理。

3、如因个人原因,影响社团正常活动秩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令退出社团处理。

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

校团委和校社联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㈠监督学生社团遵守校纪校规;

㈡监督学生社团依照本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㈢监督学生社团依照章程进行活动;

㈣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

二十八团委和社联对学生社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末以书面形式总结汇报一次工作;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提交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校团委和校社联随时考察学生社团的活动。

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的,社联上报校团委,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责令解散的处罚,对当事人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违反规定,贪污、私分、挪用、滥用社团经费或赞助款的;

3、社团成员个人盗用学生社团组织名义开展活动者;

4、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

5、社团一学期对全校或校区开展活动少于两次;

6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它校监督指导机关认为不妥的活动。

三十条 学生社团举行重大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到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须在活动举行前一周填写《社团活动审批表社联、团委及相关部门批准;团委及相关部门须在活动举行前天予以答复;逾期未做答复的,视作同意;未经允许,不得跨校举办活动。

三十一 学生社团应当每年向校团委申请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年秋学期初。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确定本社团标志或创办刊物,须报社联及团委批准不得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

团委和社联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对特色鲜明、卓有成效、反应良好的学生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

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

学生社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德育经费。

第三十四条 各社团不得擅自收取费用。

学生社团举办大型活动,如活动需要,可以提前填写《社团活动申请社联申请,同意后,开展活动的费用统一报销

学生社团可利用合法渠道筹经费。

第七章 社团干部

第三十七条 每个社团设有负责人一名,及相应的学生干部数名,主要工作是对社团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组织策划各种社团主题活动,对全体社员进行考核及协助指导老师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等。

三十八 社团干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校纪处分(学生处记录)

三十九 社团干部必须是入会半年以上的会员(社团成立初可设代理干部),熟悉学生社团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制度。有为学生社团工作的愿望和热情;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认真处理好社团的各项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对外的适应能力,具有创造性开展社团活动的能力。

四十 社团干部应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学习成绩排名须在本班级中游以上。

第八章 考 核 制 度

第四十一条 团委和社联对学生社团组织实行学年检查、评优制度,每年评出优秀学生、社团组织及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名,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社员由社团负责人及本社团指导老师进行考核;社团负责人由社联及本社团指导老师进行考核;指导老师工作情况由团委、社联、社团负责人、社员一起考核,社团由校社团联合会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社员由所在社团考核,每学期评选出“优秀社员”进行表彰。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将根据指导教师的工作和成效,对社团进行量化考核和评分等级(具体考核项目见附件一)。每学期,社团工作考核名列前10%,且所负责工作达到合格以上的基本要求,所指导的社团或社团成员获东台市一等奖以上,或每学期对学校或校区开展活动达到4次以上的,作为优秀社团;社团工作考核名列前20%,且所负责工作达到合格以上的基本要求,作为优良社团;社团工作考核名列前30%,且所负责工作达到合格以上的基本要求,作为良好社团;其余40%左右经考核合格后,作为合格社团。为支持社团建设,学校将对社团开展活动(考核合格以上的)给予适当的活动成本补助。

如有以下任何一项行为的,该社团本学期直接定为不合格:

1、该学期对全校或本校区开展活动少于两次。(注:活动资料上交时要有活动计划、活动申请表和简单的小结,并配有图片,否则不予承认;如活动前一周没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表,自行组织活动,社联考核时将不认定为一次活动);

2、没有工作计划或总结;

3、一个社团中一个班级人数超过社团总人数的一半;

4、不听从学校安排,影响学校的活动开展;

5、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项。

每位老师指导社团相当于1个班主任工作经历(不重复计算),被定为不合格社团,不记1个班主任工作经验。

第四十五条 各社团的具体考核评比由社团联合会负责,考核以量化形式进行,各社团基准分为100,另有加分和减分项。

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首先由各社团对照标准进行自查,然后由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根据各部门工作记录进行复核,最后由团委根据量化结果进行最终认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江苏省东台中等专业学校社团联合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系部自主成立学生社团,每系部至少成立两个社团,对全校开展活动。如能成立多个社团,能正常开展,并有所成绩的,是评选优秀系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江苏省东台中等专业学校所有学生社团的一切章程制度不得与本章程抵触。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行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江苏省东台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社团考核表

江苏省东台中等专业学校社团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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