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1年01月25日 15:17  点击:[]

 

关于转发《东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教发〔202071

各镇中小学,市直各学校,机关各科室:

现将《东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东财行〔202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

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事先按照规定审批,如实完整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参加会议、培训,需附会议、培训等通知),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二、严格差旅费用报销管理

《东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东财行〔2020〕4号)所述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标准均为最高限额标准,单位执行时不得超出;各单位可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在最高限额标准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相应标准。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以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差旅费用不得报销

三、驻台城(东台镇、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西溪景区范围)单位的公务出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余单位参照本办法和所驻镇区制定的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抓紧完善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并报局规划财务科备案。

、我局此前有关差旅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东台市教育局

          2020年7月24日

 

关于印发《东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财行〔2020〕4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盐城市财政局差旅费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东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加强公务出差和差旅费支出管理。

附件:东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东台市财政局           东台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0622


东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盐城市财政局差旅费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以下简称出差人员)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常驻地是指东台镇、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西溪景区。

第四条  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 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

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船)

飞 机

其他公共

交通工具

(不包括

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

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应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应按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目的地为盐城市市域范围内东台市市域范围以外的,城市间交通费既可按公共交通工具票据报销,也可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不得领取交通补助)。实行定额包干的,每往返一次的补助标准为:

1、盐城市(含各区):80元。

2、建湖:140元。

3、阜宁、射阳:150元。

4、滨海:160元。

5、响水:180元。

实行定额包干的,公务出行一次需到达两个及以上目的地时,城市间交通费按距离最远目的地计算。

第三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含市内机场大巴费)。

第十二条  东台市市域外其他城市,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与出差任务相关单位安排车辆出差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补助。

第十三条  东台市市域范围内,常驻地与出差目的地之间交通费用,可按公共交通工具票据报销,也可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的,不得领取交通补助)。实行定额包干的,每往返一次的补助标准为:

1、五烈、梁垛、安丰:30元。

2、时堰、溱东、头灶、南沈灶、富安:40元。

3、许河、三仓、唐洋:50元。

4、新街、弶港、沿海区:70元。

常驻地内的公务出行(东台镇、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西溪景区):已领取交通补贴人员不得报支差旅费补贴,未领取交通补贴人员到一镇三区办理公务,可按30/天报支定额交通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市内交通费日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市内交通费日标准的50%交纳。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东台区域范围以外,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在东台市域范围外,出差人员公务期间除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承担。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单位内部食堂等非餐饮服务单位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伙食补助费日标准的20%40%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住宿费

第十八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公务出差执行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二十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以及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或住宿费发票等为凭据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出差人员公务出差住在自己或亲友家中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须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形一般不报销上述费用。

第二十四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提供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收付方式,出差人员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自动获取电子交易记录;也可通过其他方式交纳相关费用,取得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上述凭证可由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五条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出差人员通过非电子支付方式缴费的,接待单位要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接待单位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明确专人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离开常驻地执行统一安排食宿、交通的工作任务的(包括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组织单位按规定统一列支;除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外,出差人员不得领取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加会议、培训的,报销还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第二十七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常驻地以外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等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除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外,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采用公共交通方式往返工作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的,原则上每个月可报销四次往返两地的城市间交通费,一往一返计一次,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在外地工作期间,原则上由接收单位安排住宿,不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接收单位安排伙食或发放补助的除外)。市财政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四)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但不得重复领取伙食补助。

第二十八条  日常工作区域跨常驻地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区域内进行日常工作,如道路、港口、水库、农林、海堤巡查等,不能按差旅费规定享受补助。

第二十九条  离开常驻地参加党建、帮扶等活动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参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在差旅费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公务出差期间经批准利用国家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直线单程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公务出差天数报销,不予报销绕道和回家省亲办事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时,原则上应乘坐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凭据报销。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家具搬迁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财政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事前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现象;

(五)是否存在应交未交伙食费和交通费现象;

(六)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处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和市委十项规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上限标准,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从严从紧制定差旅费具体操作规定,切实加强差旅费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十九条 各镇区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完善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市机关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发布的《东台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东财行〔2015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东台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东台市市级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单

3.差旅费报销单


附件1

东台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

地区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价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

人员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

人员

1

北京

全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月、11-3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4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治市、晋中市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5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800

460

3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20

海拉尔市、满洲里市、阿尔山市

7-9

1200

690

480

二连浩特市

7-9

1000

580

400

额济纳旗

9-10

1200

690

480

6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7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

960

590

420

8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7-9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黑河市、佳木斯市

6-8

900

540

360

1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12

浙江

杭州市

900

500

4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3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15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16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

全省

800

470

350

18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日照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威海市、日照市

7-9

960

570

450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19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9

960

590

450

2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

上旬

1200

720

500

21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22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23

广东

广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24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北海市

1-2月、

7-9

1040

610

430

26

海南

海口市、三沙市、儋州市、五指山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白沙县、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保亭县、琼中县、洋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文昌市、澄迈县

11-2

1040

650

450

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保亭县

11-3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

1200

720

480

27

重庆

9个中心城区、北部新区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28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甘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山市、雅安市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州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宁市、巴中市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29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3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31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

800

500

350

32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延安市

680

350

300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33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34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

900

525

450

海北州、黄南州

600

350

250

海北州、黄南州

5-9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海南州

5-9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

900

450

300

35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36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


附件2

东台市市级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

所在部门

出差事由

出差目的地

出差时间

拟乘坐的公共

交通工具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领导

年  月  日

填表人:                                  日期:


附件3

门:                          名:                      附单据    张(贴在后面)

出差事由

时  间

地  点

乘何

交通

工具

城市

间交

通费

出差补助费

住宿

其他费用

小计

附注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补助费

天数

人数

合          计

总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负责人:                    出差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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