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中等专业学校文件
东中专发〔2013〕60 号
江苏省东台中等专业学校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
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订立的明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包括基建工程与修缮项
目(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物资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
源)采购、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作办学及其他涉及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
的有关劳动关系的合同,学校与各部门或个人及各部门之间订立的合同,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
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职能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使用本部门印章对外签订
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校长全
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依照工作分工和部门职责履
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校长办公室是全校合同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合同签订的审核、
合同编号管理和合同履行的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分管校领导负责所分管工作合同的签订,校办公室按规定加盖
学校印章。
第九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工作职责,负责所需签订合同的前期
准备、项目论证和合同文本的草拟、送审、报批及已签订合同的履行等工
作。
第十条职能部门草拟合同,原则上采用学校的示范文本;无示范文本
的,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文本;法律规定采用标准文本的,应采用标
准文本。
第十一条涉及合同的职能部门、经办人员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相
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原件由合同管理中心登记后送学校档案馆归档,
对合同复印件进行分类管理;未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合同不得外借。
第三章合同的审批
第十二条签订合同应经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法律顾问、校长办公
室审查审批。审查审批合同的有关人员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严格把关,
共同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法性,合同目的的合理性和立项情
况;
(二)合同是否维护学校利益,是否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合同约
定的应付款是否有经费来源和保障,资金支付和结算方式是否合规合理;
(三)合同订立时的特殊背景、特别约定或其他特殊情形对合同订立
和履行的影响;
(四)合同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合同能否按约定得到履行;
(五)合同内容是否隐含重大法律风险,如有风险,是否制定了管控
风险的措施。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前,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代理权限和其他合同要素,必要时应请
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作全面审查,并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合同项目,职能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招
投标并编印会议纪要。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合同项目,职能
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编印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合同审批的依据,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并经参会人员签
字确认。
第十五条订立合同必须按以下流程履行审批手续:
(一)合同草拟后,由职能部门经办人填写《合同审批表》,并将审
批表及合同(包括相关材料)报送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二)由职能部门将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的《合同审批表》及合同
(包括相关材料)交法律顾问审读并签署意见;
(三)经校长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加盖学校印章;
(四)合同经双方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生效。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合同审批、登记或
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依法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职能部门应全面履行
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职能部门应随时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于三日内书面报告合同管理中心:
(一)对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有迹象表明对方当事人可能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三)对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义务影响实现合同目的的;
(四)学校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
(五)其他影响学校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
致后,拟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按合同审批流程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经职能部门验收或提供相关数据后,财务处根据已具法律效
力的合同办理资金结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除出具代付款凭证外,收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三)应审计的项目而未审计的;
(四)合同未归档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职能部门履行合同应注重搜集和保存证据,合同履行完毕
后,合同文本、合同订立及履行的证据应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
第二十二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管理活动结束。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严重违反学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及
相关责任人给予500 元及以下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学校授权私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
(三)合同管理中因故意或过失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未尽事宜,由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 年12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