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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台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2024年01月30日 19:05  点击:[]

2024年1月26日学校第十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修订

 

江苏省东台中等专业学校(东台市职业教育中心校、东台市技工学校、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东台分院)溯源于1958年创办的东台镇手工业学校。1998年学校整体搬迁至东台市东台镇富民路2号,更名为东台市职业高级中学。2001年,学校通过江苏省合格职业教育中心校验收,增挂“东台市职业教育中心校”。2008年东台市第三职业中学并入。2009年整合东台市技工学校,并通过江苏省四星级中等职业学校验收,更名为江苏省东台中等专业学校。2012年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成为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点,2013年12月,江苏省教育厅批复学校增挂“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

学校2019年被教育部等三部委授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称号,2020年被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授予“江苏省现代化示范性职业学校“称号,2022年被江苏省教育厅确定为江苏省优秀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苏省东台中等专业学校,中文简称“东台中专”,英文名称为Jiangsu Dongtai Secondary Specialized School。

第三条 学校文化标识“东”“职”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D”和“Z”变形组合而成。图案的色彩为蓝红两色,寓意为辽阔、博大、阳希望

学校根据办学历史、办学特色和师生需求,形成了“先忧后乐、海纳百川、能行天下”的校园精神,以“厚德、精技、勤业”为校训,传承传统文化血脉,构建核心价值体系,弘扬大国工匠精神,锻造德技双馨精英,办有鲜明时代特征、地方特色、职教特点和文化特质的职业学校。

第四条 学校设有沿海校区(东台市沿海经济区港城大道100号)和台城校区(东台市东台镇富民路2号)。学校注册地址:江苏省东台市沿海经济区(弶港镇)港城大道100号,邮政编码224200。学校网址http://www.jutidt.cn,微信公众号@jssdtzz。

第五条 学校是由东台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办职业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省东台中等专业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完善现代学校治理体系。

第七条 学校实行以校、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形调整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

第九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学历教育包含中等职业、中等专业、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等;学校积极开展其他办学形式,支持合作办学。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东台市教育局举办,业务主管部门是东台市教育局、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教学资源建设,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四)设置和调整专业;(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六)开展与境外学校及其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七)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九)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多样化选拔人才;(十)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资助或者处分;(十一)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十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十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与行政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东台中等专业学校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党委会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明确职权职责配置,保障学校工作的有效运行。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和学校授权,对系(部)的教学、科研、学生教育及党建等工作履行指导、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一条 系(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管理单位,在学校办学过程中发挥主体作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系(部)的职责是:(一)负责本系(部)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开展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创新创业及就业指导工作,加强日常教学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二)负责本系(部)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制定本系(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本系(部)教师师德建设和“双师”素质培养、考核工作,建设高水平专兼结合的教学、科研团队。(三)负责本系(部)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对接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进步,满足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需要,与企业共建真实、仿真的专项和综合实训基地,建立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四)组织开展本系(部)教科研、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活动。(五)负责本系(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系(部)年度招生计划建议,管理和使用学校核定的经费及资产。(六)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在二级系(部)设立党支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系(部)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

第四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积极主动开展职业教育领域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继续教育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学校鼓励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学校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学校发展活力,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二)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三)密切产学研合作,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四)推动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五)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六)协调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推进学校和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七)做好职业教育活动周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校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凝聚校友,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间的联络和交流;(二)服务校友,以多种形式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便利;(三)整合校友资源,鼓励校友回报母校,参与母校改革与建设,促进母校和自身事业的共同发展。

校友会议事规则按照学校校友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以文化人的氛围。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人才强校战略,尊重教师的办学主体地位,支持教师开展教学、科研、企业实践和社会服务活动,鼓励教师提升双师素质,并为其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遵循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条件,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努力为教职工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通过工会、教代会等组织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该机构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结合职业要求,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条 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学校重视学生资助工作,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资产与经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学校组织收入要合法合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管下,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学校教代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党委会审定,报东台市教育局核准后发布。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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